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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总部型企业招商手册(旅游健康业)

2017-04-27南沙企业招商1084

 一、总部型企业申请认定条件   

 综合型总部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沙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南沙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   

职能型总部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沙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南沙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承担总公司在全球或亚太地区、中国、华南地区、广东省、广州市等区域的物流、配送、采购、研发、结算、销售、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

(三)来自该职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公司职能业务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

(四)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下同)1000万元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二、总部型企业奖励

认定的总部企业(含职能型总部),可以通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个人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等方面享受南沙新区规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三、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沙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南沙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

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验资报告;

(六)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七)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认定我区职能型总部的企业,除按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母公司关于成立职能型总部的授权书和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该职能的业务收入占比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申报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