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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自贸区财政扶持政策解读

2017-07-05自贸区政策1707

浦东新区

 

一、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补贴20万元;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三、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四、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

 

一、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三、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四、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节选)》津财金[2012]24号

 

厦门海沧

 

一、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获得以下补贴:

 

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

 

利用商业贷款购买由厦门市范围内企业建造生产的大型设备(单台套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80万元人民币;

 

当年融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民币。

 

二、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内,凡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飞机、船舶、码头设备)的企业可获得以下补贴:

 

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3%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

 

在厦门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5%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

 

在海沧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0%给予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人民币。

 

——厦海政〔2013〕119号

 

晋江

 

一、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金到位后拨付。注册资金5亿以上的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办法研究确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租金(租金参考同期市场行情)的30%予以连续3年的奖励,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价款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自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87.5%比例、后3年按5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自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35%比例,后3年按25%比例给予奖励;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的印花税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即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按规定分别贴花。

 

三、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的船舶、高端装备制造设备、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高端包装印刷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合同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可按年度净利润1.5%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2〕350号

 

深圳

 

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注册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